律师解答:
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原则是贯彻财政分权、事权分置和税费对应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负责一定范围内的财政事务,但彼此之间又有相互关联,需要进行财政收入划分。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主要包括税收、非税收入以及转移支付等方面。税收方面,中央政府享有集中管理权,可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税种、税率、征收范围和使用方式;地方政府也有权对一定范围内的税收进行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当政策。非税收入方面,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掌握收支两端”的原则,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收取非税收入,但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调需要,也可以对某些非税收入进行划分。转移支付方面,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地方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财政资源,用于支持地方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转移支付涉及到多个层次和多个领域,需要按照统筹协调、合理有序的原则进行划分和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的非税收入,由本级政府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上缴或下拨中央财政。根据该条款,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设置的非税收入由本级政府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上缴或下拨中央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