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物权法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是一种绝对性,具体包括处分、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虽然物权具有优先性,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中,就是可以破除物权的优先性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将房屋进行转让的,这时候对于第三人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就会及于第三人,第三人是会承继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是有权利继续承租房屋的。第三人由此遇到的损失,是有权利要求原来的出让人进行赔偿的。对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是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才能适用此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存在租赁关系为前提的,对于转租人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学说上存在很多争议,小编认为,转租人也是承租人,是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
如果是动产的,需要进行交付才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