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否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才提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一、代位权行使的依据
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二、怎么去实现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怎么样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在具备下列情形时行使: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