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一、连带债务产生的效力有哪些?
连带债务产生的效力:各连带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第三方履行是指什么
第三方履行是指:第三方单方面表示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合同当事人的协议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第三方可以同意或拒绝履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方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第三方只能将第三方视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视为合同的当事人。
当第三方拒绝履行时,合同债务人应负责履行。第三方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第三方不适当履行是恶意的,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方应当承担责任。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的第三方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即一旦第三方同意履行,视为债权人不能拒绝履行,如果第三方不履行,则视为债权人不能拒绝。
三、债权人权益要包括什么?
1、债务履行期届满,实现债权;2、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的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4、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行使撤销权;5、债权人可将部分或全部合同权利进行转让;6、债权人可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前述的转让合同权利有例外,即根据合同性质、约定等不得转让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