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哪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区市汇总来了→

律师回答

临近过年了
      大家又开始关注起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来了
      青岛哪里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会怎么样?
      今天,我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
      赶紧来了解
      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也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定》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以下是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
      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的详细信息
崂山区
禁止燃放的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的区域
      1.金家岭街道全域;
      2.中韩街道全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上述范围外,崂山区其他区域封闭式居民小区以及楼层式结构居民楼院,参照执行。
特定条件禁燃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 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2.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
      3.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全区禁止制造烟花爆竹
      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城阳区
禁放区域

      以城阳区政府驻地为中心,北至城阳与即墨交界,南至城阳与李沧交界,西至墨水河,东至 204 国道(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北段) 与青新高速(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南段)连线。
禁放场所
      机关办公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等。
违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都会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同样要依法赔偿。
西海岸新区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面向海洋的方向,以海岸线为边界,内陆区域以道路、河流、 山川为边界,内含区域即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
      古镇口核心区“东方时尚”东侧海岸线开始沿顺时针方向 →翠岛路(含“东方时尚”)→山川路→映山红路→石门寺路→滨海大道→海西路→大珠山南路→海西支路→海西路(含峡沟村、明月海洋科技园)→灵山湾路→玉泉路→东岳西路→菊花山路向东延伸至玉锦路→双凤山路→珠山北路→背儿山路→204 国道(含郭家小庄、姜家洼子村)→石寨山路→凤凰山路(含王家河 岩村、郑家河岩村)→背儿山路(含安口村、薛家岭村、水城村)→两河路→隆和水岸小区北侧规划路→凭海临风北侧在建路→凭海临风东侧在建路→东岳东路(含电影博物馆)→白果树河→胶州湾东路(含北高家庄、林家庄、蒋家店子、开山口村、毛家山村、青岛小镇、朱戈庄村、高家台村等村庄和小区)→昆仑山南路(含富春江西路以南高家台村以东区域、八里庄村、台子沟村、 杨家洼村、戴戈庄水库以东以北区域)→小珠山以东、以北(含西山子村、大南庄村)→疏港高速→团结路→云台山路→龙首山路→海岸线(洋河入海口)。
      上述村庄含该村所属土地延伸到的所有区域;道路以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河流以中线为基准。
二、这些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条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区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黄岛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五、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六、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即墨区
      依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即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燃。
即墨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向东)---潍蓝路(向 东)---龙青高速(向南)---鹤山路(向西)---204 国道(向南)---即墨城阳界(向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之内区域。
这些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大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也在规定中得以明确,包括: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违规要罚款,举报有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于违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胶州市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胶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依据《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胶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燃!
这些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胶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特定条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全市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胶州市行政区域内
      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责任追究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平度市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潍莱高速以南、上海路以北、青啤大道以西、柳州路以东区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平度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本市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平度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四、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特定情形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六、责任追究
      (一)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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