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服务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吗
承揽服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服务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服务协议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但服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而服务协议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
因服务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
1.合同主体不合格。
2.合同内容不合法。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
三、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如下:
1.协议解除;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3.劳动者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
4.过失性辞退;
5.无过失性辞退;
6.经济性裁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