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要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首先要认识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只侵害了特定的对象,而不危及公共安全,就不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指的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这些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大多是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但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还是间接故意,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在认定本罪时,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其范围,也不能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特别是要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