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承租人出卖租来的车辆,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第三人就享有车子的所有权,车子的出租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车子,车子的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构成善意取得情况下,如第三人明知是他人的车还购买,出租人可以要求返还车辆。
出租车辆无论是有签订书面合同亦或者口头约定,承租人都不具有处分车辆的权利,出卖车辆的行为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由双方先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以通过积极的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