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实践中,直接去找第三人拿回车是很多车主会选择的做法。属于自己的车去拿回来好像也是没有什么不对,其实不然。当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时,车主就无权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车辆了。
2、所谓的善意取得,就是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把车子卖给了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是不知车子是归他人所有的,误认为是承租人所有,而且支付了购买的车辆的价款,承租人也把车辆交给了第三人。
3、按照法律的规定,承租人出卖租来的车辆符合上述所说的情况,第三人就享有车子的所有权,车子的出租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车子。当然,不构成善意取得情况,如第三人明知是他人的车还购买,出租人可以要求返还车辆。
4、在发现车子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后,车子的所有人虽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但是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出租车辆无论是有签订书面合同亦或者口头约定,承租人都不具有处分车辆的权利,出卖车辆的行为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由双方先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以通过积极的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5、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