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失物无人认领怎么处理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公安机关拿到物品无人认领后,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缴有关部门(比如民政、财政),或者受这些部门的委托将无主物品拍卖,所得全额上缴国库。
3、《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拾得遗失物怎么办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个是有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