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品警察办案程序是什么样的
应当到丢失物品地的派出所报案,并录笔录。
1、报案,一般应按“属地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出;
2、口头报案 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
3、报案 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不得夸大事实或诬告,诬告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报案 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报案 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的行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保密;
6、如所报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队管辖,有权要求接待人员作出说明和指导到相应部门报案。
因为完全按法律的话,有东西遗失就是报案就行了,公安机关会负责侦查;拾到失物交到公安机关或失主就行了,自己不仅没有责任,因此而发生的车费、保管费还可以要求失主承担。
但是,警方也不是神仙,解决不了所有遗失、被盗案件,所以作为受害人,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提供线索。然后,等事情自己发展吧。如果是较大的案子,可以多与警方联系沟通,我也不知道有什么好办法——也许可以试试自己悬赏征集线索?在这一点上,最重要的还是自己平常保持警惕,尽管这样很悲哀,但也没办法。
至于拾到东西之类的情况,想助人为乐又怕出现问题,其实很简单的,无非就是主动留下相关证据就行了。我觉得最好是先打个110报警说明情况,或者直接将东西送到最近的公共服务机构(不限于公安机关)、媒体(比如报社、电视台、电台)。
不过这些做法,都会极大影响做好事的快乐感。那个捡到iPhone被诬陷的同学,其实即使不“和解”也不会真的被追究责任,毕竟什么对他不利的证据都没有。但被拖进这种事情,去应付例行的调查讯问就够麻烦的了,会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如果是我,会在警方结束调查后,要求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到法院起诉对方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赔偿因为误工或影响休息所造成的损失,无论能否胜诉,反正是把他们也拖到诉讼中来,让他们也体会一下走司法程序的“快乐”。
遗失物品可以立案吗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如果捡到钱的人拒不归还的,就涉嫌侵占罪,这时可以立案。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起点数额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遗失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则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遗失物的保管的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前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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