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宜≤48h; 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 容积>2000m3 时,补水时间不应>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
2、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3、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 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每个(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Z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2)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高和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