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健全,人们对投入工伤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领导对工伤保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职工的切身利益。目前,从实际出发,一方面要对没有参加职工保险的企业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另一方面在审理劳动合同损害赔偿案件时正确把握,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因工负伤或工作中得了职业病都有权得到救治,申请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不能以职工工伤造成停产和影响经营而拒付医疗费用,这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德,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把提高经济效益与职工工伤后应享受的待遇相对立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