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在用工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工伤概不负责可以免责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用工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用人单位对工伤免责协议生效有效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用工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无用工合同工伤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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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用工合同工伤怎么赔偿?
无用工合同工伤需要赔偿的项目包括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用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认定申请一定会被受理吗?
1、工伤认定申请不一定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非所有受伤的职员,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若是职员并不能拿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那么提出的申请就极有可能并不会被受理。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公民年满六十周岁之后,虽然依旧可以在单位任职,但是将不能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工作的过程之中受伤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但并非所有的伤情的都会被认定为工伤。根据规定,一旦伤情被认定为工伤,那么不管职员是否已经与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职员依旧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至于具体可以享受什么待遇,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
相关内容:工伤后离职是否有赔偿?
一、工伤后离职是否有赔偿?
工伤后离职是有赔偿的。工伤过后离职仍然可以得到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工作性的伤害发生之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工伤的认定,确定是属于工作性伤害,那么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具体的赔付了,而因为发生了工作性伤害,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符合法律当中的规定的,并且单位还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免责条款是否能免责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在用工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工伤无保险私了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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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无保险私了怎么赔偿?
1、工伤无保险私了,单位需要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下班时间不合理可以认定工伤吗?
1、下班时间不合理不可以认定工伤。
这是由于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只有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采取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发生的意外事故、且职员不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的情形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工伤。
2、对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认定
(1)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2)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
职员入职之后,单位需要在限定期限内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对于没有缴纳的情形,职员一旦受伤,且伤情被认定为是工伤,那么单位就需要赔偿职员遭受的损失。当然职员需要自行结合现行法的规定,判断自己是否有获得赔偿金的资格,这是由于单位一般不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内容:没有合同工伤怎么赔偿?
一、没有合同工伤怎么赔偿?
没有合同工伤需要按照受伤程度来进行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依然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根据不同的工伤等级,领取相应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由用人单位购买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工伤赔偿的期限是多久
工伤职工受伤后,怎样才能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在工伤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把握好工伤认定、鉴定、赔偿过程中的三个重要期限。
(一)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发生了工作性的伤害,仍然是需要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当然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会保险,此时就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负责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