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规预售、捂盘惜售、恶意宣传炒作、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徐州市关于完善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89号》 第四条 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规预售、捂盘惜售、恶意宣传炒作、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