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标的物不存在合同是否成立
标的物不存在合同不成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内容中必须包括标的物,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不成立。《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有哪些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的合同;
3.无权处分的合同;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5.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6.死因行为,即因行为人死亡而发生的效力。如遗嘱和遗赠;
7.需办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的才生效的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新建、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定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承诺生效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未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围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方,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