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的是被告行政机关所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原告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只限于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应当受理且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对于诉讼程序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不审查。
三是,法院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适当而变更行政决定,更多的是想把适当性交由行政复议来处理。
四是,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时,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1)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职权,主要是看行政主体有没有这项职能,是否超越了法定的职权,是否滥用职权等。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不足。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是否得当,有无误用、错用或滥用法律、法规、规章现象,所适用的规章有无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等。
(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否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该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等。
(5)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法院经过审理,只要认定行政行为违反了上述情形,该行政行为即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