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标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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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一: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法院作出一定案件结论,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为依据。在行政案件的审查中,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1)举证时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不得收集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标准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45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包括使用实际法律规范错误,还包括适用程序法规错误。(1)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相适应;(4)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有权适用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其中包括行政主体为某种行为时应当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主体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行政主体适用了无权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时,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等等;(2)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具体表现有:一误用法条,即应当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某法的乙条;二引用法条残缺、遗漏,即应当同时适用某法的多条却只适用了其中的一条或部分条款,或者应当同时适用几个法规中的条款却只适用了其中一个法规或部分法规的条款;三误用法条项目,即应当适用某法条的甲项而适用了乙项等等;(3)适用法律法规对象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行为人赋予权利、或者科以义务、可以进行处罚。即应当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某法的乙条;二引用法条残缺、遗漏,即应当同时适用某法的多条却只适用了其中的一条或部分条款,或者应当同时适用几个法规中的条款却只适用了其中一个法规或部分法规的条款;三误用法条项目,即应当适用某法条的甲项而适用了乙项等等;(3)适用法律法规对象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行为人赋予权利、或者科以义务、可以进行处罚。

标准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程序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审查的原则;(2)合法性审查的原则;(3)无司法变更权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审查行政程序的作法是:(1)审查法定步聚这一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2)审查法定顺序,要求行政程序中不出现顺序颠倒,出现顺序混乱。(3)审查法定形式,即主要审查法定要式行为是否违法,通常对外行使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都应当是要式行为。(4)审查法定时限,行政程序遵守法定的时限,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条件之一,违法法定时限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的情况主要有:(1)具体行政行为缺少某一法定步骤,直接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处理合法,但行政程序违法造成了对被管理一方的侵害;(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程序违法亦未造成被管理一方的损害;(4)要式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5)诉讼当中行政主体重新取证;(6)诉讼期间,行政主体因法律依据不足,请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解释;(7)违反执行程序,滥用职权;等等。

标准四:是否超越职权

是否超越职权是司法审查最重要的标准。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一般认为,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范围;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任何一种超越职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超越职权的情况很复杂。

(1)从主体看,主要有纵向越权和横向越权。前者有两种形式:一是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属于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二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属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后者有三种情况:一是甲部门行政机关超越业务主管范围行使了乙部门行政机关的职权;二是甲地域行政机关超越业务范围行使了乙地域机关的职权;三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机关行使了外部管理机关的职权。

(2)从内容看,主要有超越法定范围,使用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执法手段和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法幅度,后者主要是在行政处罚中。

(3)从程序上看,有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使职权的有效时间和采取了法律没有规定的方式、形式或未遵守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无权限性的越权行为情况较多,有行政机关行使了其它机关的职权,如行使了司法权;行政机关在资格转移或丧失后,仍继续行使原职权;行政工作人员在授权和未委托的情况下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派出机构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等。

法院对行政主体超越职权的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资格审查,看被告是不是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2)内容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是否用了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执法手段;是否越过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3)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标准五:是否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不符合立法目的、精神、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

滥用职权的情况十分复杂,从已有的事例看主要有:(1)动机和目的违法,追求不当利益。如行政许可中的厚此薄彼;行政处罚中的“法外施”或挟嫌报复;滥用罚款处罚、凑数达标处罚等。(2)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武断专横,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考虑相关因素、一意孤行、反复无常、朝令夕改、出尔反尔、威胁恫吓等。(3)行为后果显失公正,违反责罚相当原则、违反等价有偿原则、违反公平原则、违反“尽其最善”原则等。

标准六:是否显失公正

显失公正的处罚主要有:(1)法律规定量的幅度内的显失公正;(2)法律规定罚种幅度内的显失公正;(3)法律无规定(只规定可以处罚)是显失公正三种。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相同情况不同处罚;(2)不同情况相同处罚;(3)一个行为重复处罚;(4)不考虑相关因素;(5)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等。

认定显失公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行政处罚动机端正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3)处罚种类运用适当原则;(4)自由裁量权适用相对性原则;(5)符合社会习俗原则;(6)社会效益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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