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的人员中任何一人名下有商铺、注册公司的、在城市有房产的,或者有私家车、证券等其他的资产或者奢侈品的。
2、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3、有过前科,触犯过法律的,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比如说有赌博、吸毒行为的。
4、好吃懒做,明明有承包田(地),却故意抛荒土地的。
5、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6、家中有子女并且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的,也是不允许领取低保的。
7、经查证或者举报属于“关系户”、“人情户”的将不能再领取低保。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这个最低生活标准,就是一个收入数,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国民经济情况、物价指数,以及农村平均收入等各项指标来确定的,每年制定一次,向社会公布,也被称作“低保线”。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