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都应报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后,在30日内没有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将《签订(变更、续签)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连同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工花名册的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编号等。续签或者是变更劳动合同的,需要加以说明。已经过劳动合同鉴证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视为已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和劳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做好相互衔接工作。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合同文本与职工花名册要相互对照,逐个核对验证。核对验证内容主要是职工花名册的内容是否按要求全部填写、职工花名册载明的情况与劳动合同文本反映的真实情况是否一致。经核对验证无误后,将职工花名册保存归档,同时将劳动合同文本退回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备案回执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