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的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具体住址等;对方对待离婚案件的态度和对方生活中有什么劣习,如吸毒、赌博等情况。
(2)感情破裂证据,双方认识的时间和方式;结婚的时间和地点、婚后两人感情状况,如对方是否有婚外情等情形;起诉离婚的原因以及双方就离婚事项有无沟通协调。
(3)财产清单。包括房屋、车辆、公司产权、股份股票以及存款、债权和其他财产等等,并列出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4)子女问题。未成年子女姓名、年龄以及子女愿意跟谁的意向等相关材料。
一、起诉离婚后需要多长时间才开庭?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有长有短,但通常程序是:
从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那天起,法院必须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起诉状上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该法院管辖,法院就会立案。
立案之日起5日内,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
开庭前,会提前3日通知。
这期间,如果对方申请延期审理,或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等,都会影响最终开庭的时间。
相关知识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5、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6、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
7、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二、立案时应提供的起诉材料
1、起诉状
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离婚起诉状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请求:书写原告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及数额,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原告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4)事实和理由:主要内容包括:双方何时相识、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子女姓名、年龄,结婚初期感情如何,为何原因要求离婚,是否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讼主张应有相应的理由论述。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6)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名捺印,并注明起诉时间。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
(1)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3)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的材料,该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3、相关证据材料
(1)结婚证明。有结婚证的,应提交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结婚证丢失或无法提交的,应提交结婚登记的民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或结婚登记地的档案机关出具的婚姻档案证明。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离婚判决与否的重要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这类证据有相关单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情况的证据、公安机关的出境记录等。
(3)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提交子女的情况证明,如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
(4)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应提交财产清单。
(5)涉及共同住房分配的,应提交产权证明文件。
(6)涉及共同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并注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7)军人为原告起诉的,应提交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