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所患疾病与工伤(职业病)部位相关并有医院明确诊断。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四)《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五)《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1.网上办理
(1)单位或个人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
(2)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板块,单位用户点击“社会保险申报”模块;个人用户点击“个人查询”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3)单位进入“社保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个人进入“社会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进行信息录入;
(4)上传材料(材料包括与伤、病情相关的初诊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首次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材料等);
(5)准备好上传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待现场鉴定时留存备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