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户口本个人信息由于错误可以去更改,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
2、《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无证的,需提供助产人员和知情人员的证言材料,以及出生地社区、村委会证明材料);
3、原始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更正的证明及原始档案记录;
5、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由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申报主要项目变更更正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由社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后,填写《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变更更正申报审批表》,派出所分管所长签署意见,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