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职工劳动手册》(以下简称《劳动手册》);
2、《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核表》);
3、职工档案;
4、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资料;
5、《视同缴费年限送审人员情况表》(可到市劳动局网站下载)及其电子版。
6、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 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 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