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代理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都是是间接证据,属于书证范畴。庭审笔录是直接证据,也属于书证范畴。
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笔录除写明搜查人、见证人等内容外,主要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存在状况及其他有关犯罪线索等。从搜查笔录的内容看,所记录的事项有的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尤其是“非法持有”、“窝藏”类犯罪案件,行为人对毒品、枪支、假币等物品或犯罪分子在其住所、身体等处非法藏匿或故意窝藏的状态,就是构成此类犯罪的客观要件。非法持有、藏匿的行为状态,随着案件的侦破将不复存在。而搜查笔录却是这些客观行为的载体,它真实、全面地记录了行为人当时对毒品、枪支、假币非法持有或对赃物、犯罪分子窝藏的状况。因此,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符合刑事证据的内容要求。
搜查笔录证明的是搜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人藏匿处所,物证存放的时间、地点等状况。搜查中所取得的物证等证据,如果不与搜查笔录相结合,其本身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及特性,不能证明其与案件的联系等情况。因此,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
作为定案使用的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庭审中,控辩双方一般都会对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与案件是否有关进行质证。
搜查笔录等等确定是对于案件相关、有用的话才能够当做证据来处理,没有用的话警方也不会当做证据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