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现场笔录不属于书证。现场笔录是与其他诉讼比较,属于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