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广西14个设区市发放高龄津贴最低标准,各县(市、区)发放标准一般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标准。 其中
南宁:80-89周岁:80元/月;90-99周岁:150元/月;100周岁及以上:400元/月;
柳州:80-89周岁:50元/月;90-99周岁:100元/月;100周岁及以上:300元/月。
桂林:80-89周岁:30元/月;90-99周岁:100元/月;100周岁及以上:200元/月。
【法律依据】: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