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履行职责,采取强制手段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强制措施的活动。行政强制有一些基本特征,如自由裁量权、法定程序、双重效力原则、法定时限等。其中,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自由裁量权;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双重效力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以行政强制手段强制履行其决定,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定时限是指行政强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属于行政强制基本特征的内容。例如,强制措施的具体形式不是行政强制的基本特征,因为行政强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措施,如罚款、查封、拘留等;行政强制的对象也不是其基本特征,因为行政强制可以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如逗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者橡数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