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因此,根据现行规定,社会调查评估程序的执行机构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即县司法局。但是,根据即将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从《社区矫正法》的表述可以看出,社会调查评估程序的执行机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变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这意味着,在新法实施以后,除了司法行政机关外,“有关社会组织”也将具有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权限。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