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杭州投靠落户有四种情况:夫妻投靠落户、老年投靠落户、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部队随军家属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落户
1、市外
(1)男女双方结婚满2年,一方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的,另一方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自愿申请投靠户籍在杭配偶,迁移户口入杭;(2)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党政机关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硕士学历获得者,上述人员户口在杭州市区,其外地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进杭投靠。
2、市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4)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3、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
(3)结婚证;
(4)在杭一方的杭州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
(5)另一方的浙江省居住证;
4、说明
(1)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租赁证和单位大产权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公租房,不包括租赁的回迁房。
(2)浙江省居住证需提前登记居住信息,居住登记满半年后才可办理。
二、老年投靠落户
1、市外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外地身边无子女,在杭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以申请投靠在杭城区子女;
(2)原籍为杭州市区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有子女在杭,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3)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及“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迁移户口入杭。
(4)外地老年夫妻投靠在杭子女,应由夫妻双方同时申请迁入,不能因此造成新的夫妻分居(丧偶、离婚的除外)。
2、市内
杭州市主城区三代之内直系亲属之间,经户主、房屋产权人同意,可按现住地迁移户口(迁入地为集体土地、军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等及有产权纠纷的房产除外)。
即“遵循经常居住地和人户一致”原则,允许实际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相互投靠,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辈未成年子女也允许落户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3、 材料
1、投靠人及被投靠人的居住身份证;
2、投靠人本人或子女的不动产权证;
3、老年夫妇的结婚证;
4、投靠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出具①、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委出具的关系证明,需注明父母双方信息及共生育几个子女;②、到户口原始档案所在派出所查询,需明确共有几个子女,分别叫什么名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③、提供原始职工,干部履历档案登记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
1、市外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除外),父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可按自愿原则投靠在杭父母。
2、市内
我市主城区三代之内直系亲属之间,经户主、房屋产权人同意,可按现住地迁移户口(迁入地为集体土地、军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等及有产权纠纷的房产除外)。即“遵循经常居住地和人户一致”原则,允许实际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相互投靠。
备注:市内迁移,是指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3、材料
(1)申请人及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3)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
(5)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6)拟迁入地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7)房屋权属证明;
四、部队随军家属投靠落户
1、条件
部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家属农转非:
(1)军龄满15年;
(2)副营职或技术十一级以上;
(3)年龄35周岁以上;
(4)现役五、六级士官。
2、材料
(1)申请人及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3)结婚证;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5)拟迁入地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6)房屋权属证明;
(7)本人在杭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8)申请人书面申请;
(9)军、士官职级证明(任命书)或军龄证明;
(10)军、士官所在部队申请随军呈批表(必须有师政治部主任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