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杭州市最新实施的投靠落户政策包括夫妻投靠落户、老年投靠落户、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和部队随军家属投靠落户四类。
一、夫妻投靠落户条件
1、夫妻婚龄满2年(含2年);
2、在杭州的一方有杭州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
3、另一方持有在杭州申领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满足以上条件,可自愿申请投靠在杭配偶户口处。
二老年投靠落户条件
80周岁及以上: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不受“身边无子女”及《浙江省居住证》条件限制,可以自愿选择投靠在杭城镇有合法固定居住所的子女。
80周岁以下: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外地身边无子女,子女全部或大多数在杭州市区;本人或子女在杭州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2、杭州地区有子女,外地也有子女的,按“就小城市、就多数子女”原则投靠;
3、夫妻双方原籍在杭州市区,因工作调动在其他地区离退休,有子女在杭州市区的,满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回杭投靠;
4、外地老年夫妻投靠在杭子女,应由夫妻双方同时申请迁入,不能因此造成新的夫妻分居(丧偶、离婚的除外)。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条件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除外);
2、父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
四、部队随军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部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家属农转非:
1、军龄满15年;
2、副营职或技术十一级以上;
3、年龄35周岁以上;
4、现役五、六级士官。
【法律依据】: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申报户口投靠另一方的,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所居住房屋属被投靠方或其直系亲属的权属证明办理。与父母同户一方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的,与公婆或岳父母实际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或其父母所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公婆或岳父母处。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子女申报户口投靠父亲或母亲的,由其父亲、母亲或迁入户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报。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凭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办理;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父母双亡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居住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凭亲属关系证明或监护证明(声明)、父母双方的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户口被注销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处。
第四十四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除杭州市城区外,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