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按照相关规定将继续在6-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哪些省份有高温补贴
地区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北京 120元/月(室内高温作业)180元/月(室外高温作业) 6月-8月河北 5元/小时(室外) 5月21日-8月31日1元/小时(室内) 6月11日-8月20日浙江 225元/月(高温作业人员)180元/月(非高温作业)145元/月(一般工作人员) 6月-9月山西 240元/月 6月-8月上海 200元/月 6月-9月江苏 200元/月 6月-9月辽宁 200元/月 7月-9月福建 200元/月 5月-9月内蒙古 180元/月 ——广东 150元/月 6月-10月广西 100-200元/月 6月-10月湖南 不低于150元/月 7月-9月江西 240元/月(室外)160元/月(室内) 6月-9月山东 200元/月(室外)140元/月(室内) 6月-9月甘肃 12元/天(高温、露天)8元/天(其他) 6月-9月天津 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均工资的12% 6月-9月湖北 12元/天 6月-9月河南 10元/天 ——陕西 25元/天 6月-9月海南 10元/天 4月-10月云南 10元/天 ——吉林 10元/天以上 ——四川 8-12元/天 ——新疆 10-20元/天 ——安徽 不低于10元/天 ——宁夏 12元/天(高温、露天)8元/天(其他) 6月-9月重庆 不低于5、10、15元/天 5月-10月贵州 8元/天或168元/月 6月-9月
北京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市高温补贴发标准: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按照相关规定将继续在6-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1)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2)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3)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与劳动者工资一并发放,计算个税;(4)高温津贴不包括在员工最低工资范畴内。1、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相关负责人介绍,“钱物不能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2、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3、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介绍,露天作业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有可能享用到高温津贴。4、同时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统一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检查内容包括企业遵守高温津贴规定、遵守工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方面情况。5、对于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时出现标准低、打折扣,或者以饮料代替津贴或以津贴代替饮料等情况,北京市相关部门表示,将加大检查力度。同时,职工如果未按规定领取到高温津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直接拨打人力社保举报热线12333投诉。
劳动法关于高温补贴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高温补贴的规定有哪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山东高温补贴法律规定是什么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高温补贴法律规定是什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 需调整为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地区,由地级市人社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调整方案上报我厅,我厅会同安监、卫计、工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