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混合担保中第三人先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答
摘要:抗辩权的主旨是指可以拒绝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即对他方请求权的履行有权予以拒绝。抗辩权分为一时性和永久性两类,一时性包括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永久性只有一种,即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1、抗辩权,是指虽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2、抗辩权的类型有两类,
(1)一时性的抗辩权,有5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只有一种,就是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延伸阅读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保护债务人利益的法律规定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一项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根据该规定,当债务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主动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利时,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关抗辩事由。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在面临债务追偿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公平的损失。债务人在无法行使抗辩权利的情况下,通过第三人代为行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先诉抗辩权的设立,为债务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选择权,促进了债务关系的公平和平衡。
结语:通过先诉抗辩权的设立,混合担保中第三人能够代替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利,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这一规定确保了债务人在面临债务追偿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公平的损失。债务人在无法行使抗辩权利的情况下,通过第三人代为行使,能够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先诉抗辩权的设立为债务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选择权,促进了债务关系的公平和平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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