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担保有先诉抗辩权吗
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哪些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由此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担保合同签署的合理合法,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可以在主债务纠纷未仲裁或者诉讼之前,拒绝承担对债权人的担保。先诉抗辩权行使后,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暂停。如果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的债务强制执行,但是仍然不足以抵债时,担保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