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就是现在做餐饮生意的人是有很多的,国家有规定个体商户经营达到一定的标准也是要缴纳税款的,那么对于今年来说个体餐饮税收标准是怎样的呢?
2020个体餐饮税收标准是什么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二、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限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事实上交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
《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第三条限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限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出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出10万的交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出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出30万的交纳义务人。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个体商户有一定的免税优惠,月收入少于五千的,相关的税款是可以免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