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贩子能否终身追责
这种情况不能。追诉期限在我们《刑法》上叫做追诉时效,它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一个有效期限,在这个有效的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可以行使追诉权,但是过了这个追诉期就没有办法再行使追诉权了。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拐卖人口的量刑幅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的关于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就是这个追诉时效;最高刑在5年到10年的是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是经过15年。所以在这个案子中,如果他被判处5年的话,他的追诉时效其实也是5年,就是经过5年之后这个案子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不会再追究了。
《刑法》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在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构成拐卖人口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即以拐卖人口为常业、屡教不改的,或者造成死亡等严重恶果的)处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它有多方面的一些原因,比如说从犯罪人的角度来说,犯罪人在犯罪之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之内没有再重新犯罪,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他已经改过从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对他重新施以刑罚。另外比如说犯罪之后他长期地在外比如说躲藏也好逃避也好,这个恐惧也是一种折磨,对他来说也是一种痛苦,这个痛苦也相当于刑罚,就说对他也是一种惩罚,所以说没有必要再重新进行定罪处罚。当然对于办案机关来说追诉时效的存在也是有意义的,它可以防止办案机关在立案、查办案件方面的懈怠情绪,督促他们及时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