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第二,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第三,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上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第四,内涵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合同接触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从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