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下面的特征:
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一)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危险必须是船货共同面临的,因此空载航行的船舶货卸货完毕后的船舶遭遇海难,就不存在共同海损。而且,共同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船长考虑不周,贸然采取措施,但事后证明没有共同危险存在,船方应付过失责任,而不能以共同海损论处。
(二)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三)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四)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