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全额计发。
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的增发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
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3、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第1项规定标准计发。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治疗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施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