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质押权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来实现质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质权的效力则有:担保的债权;对标的物的效力;对质权人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