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具体如下: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国外对于谁行使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有不同的立法;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许多股权中,包括新股优先认购权,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权,是股东基于其地位享有的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因此,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清偿债权后仍剩余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在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的义务主要是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