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居间合同指的是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第三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新《民法典》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除了名称发生了变化之外,关于必要费用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之前居间合同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新《民法典》将“要求”变更为“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