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报酬方(扣缴义务人)按次为其办理预扣预缴,预缴税款计算方式与并入综合所得后的计算方式及适用的税率表均不一致,所以会导致预缴税款与实际应缴纳税款不一致,预缴税款高于实际应缴纳税款的,汇算清缴时则可以申请退税。
劳务报酬按次预缴税款时,以每次收入减去减除费用后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