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扬州市96号文发布于2005年,是该市城市拆迁补偿工作中的重要文件之一。其中包括了房屋征收、拆除和补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扬州市范围内的所有城市拆迁工程。针对房屋征收,96号文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例如,对于按照新规划建设的通行或其他公共设施要求拆除的房屋,补偿标准为按照居住面积和附加设施、装修等因素计算的货币补偿;对于按照旧城改造的要求拆除的房屋,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和容积率业务置换等形式相结合。此外,96号文还对拆迁户的安置、协议签订、资金支付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补偿款应当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及时支付,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迁的房屋,应当提前至少一年通知相关拆迁户,并进行相应的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的补偿及安置标准给予补偿并安排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