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立妇女组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全国妇联制定的《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妇委会的组织、职责与任务、妇女工作者、经费作了明确规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桂组通字[1997]82号文《关于在区直各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的通知》第二点提出:区直各单位依照全国妇联章程和有关条例,尽快建立和健全机关妇委会。
(一)做好准备并同上级妇女组织初步沟通建立妇女组织意愿
1、应建妇女组织单位认真学习全国妇联章程等有关规定和区直妇工委有关工作要求;全面了解所在单位妇女干部职工的人数及分布情况;研究妇女组织在单位中的职能定位,为妇女组织建立后顺利开展工作打下基础。
2、征得同级党组织的同意。
3、向上级妇女组织沟通建立妇女组织意愿。
(二)明确拟建立妇女组织名称
1、由拟建妇女组织单位党组织发函至上级妇女组织,与上级妇女组织协商相关事宜。函中写明单位基本情况,妇女干部职工的人数及分布情况,妇女工作开展情况,党组织关系隶属情况;提出成立后的妇女组织隶属关系意向。
2、上级妇女组织收到拟建妇女组织单位党组织来函之后,尽快组织人员就协商内容对申请单位进行了解考察,对确实适宜建立妇女组织的应及时复函。
(三)成立妇女组织筹备组
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成立建立妇女组织筹备组,明确成立目的、组成人员、开展的主要工作等。筹备组除了筹备建组相关事宜外,同时具有该妇女组织临时机构的职能,可进行妇女干部职工情况统计,召开妇女大会,开展一些妇女活动等。
(四)召开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妇女委员会
由选举产生的妇委会筹备小组在运转、准备好后,应及时召开妇女(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妇女委员会。如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认为成立条件尚未成熟,可适当延长时间。
召开妇女(代表)大会前,应在事先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以妇女组织筹备组的名义向上级妇女组织提出请示,经上级妇女组织批复同意后,筹备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以新产生的委员会的名义,及时将选举结果呈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批准。
(五)遵循原则
1、妇女在25人以上或下属机构多的单位应建立妇委会;无下属机构,妇女在25人以下的应建立妇女小组;各单位下属机构也应视妇女人数相应建立妇委会或妇女小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委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2、妇委会可下设宣传、组织、妇女权益、妇幼保健等小组。
3、妇委会委员由本单位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委员可视单位情况设3至11名。同时,由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推选妇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4、妇委会委员以兼职为主,妇女人数较多的单位可适当配备专职妇女工作干部。成立妇委会不需另增编制。妇委会的工作任务列为干部岗位职责,给予必要的时间保证。
5、妇委会主任应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条件配备,必须热爱妇女工作,在妇女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专职妇委会主任在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兼职干部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