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拘捕所保障被拘捕人在拘捕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捕人应当遵守拘捕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章。
根据《拘捕所条例实施办法》规章,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捕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捕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捕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被拘捕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捕所领导批准。
被拘捕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捕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章的,拘捕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被拘捕了关押在拘捕所的时候,只要符合探视条件的人都能够提出自己的申请,去拘捕所看看被拘捕起来的当事人。对于人在拘捕所里面的时候想要去探视他,又不知道如何样探视的时候该如何做当事人可以在线询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