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捕所可以探视嘛?
1、如果是刑事拘捕,在拘捕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但辩护律师可以的探视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2、如果是行政拘捕,行政拘捕所有规章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捕所规章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捕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拘捕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捕所保障被拘捕人在拘捕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捕人应当遵守拘捕所的会见管理规章。会见被拘捕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章的时间在拘捕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捕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捕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条被拘捕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捕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捕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捕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捕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捕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捕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捕期限。
二、拘捕具体过程是什么?
(一)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捕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捕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捕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捕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二)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捕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三)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捕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捕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