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捕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捕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捕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捕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二)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捕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三)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捕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捕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