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司法实践与裁判原则

律师回答
摘要: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保护子女最佳利益为前提,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法院一般判决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时间,安排在周末,由探望权人自行接送孩子。为避免执行困境,离婚双方应坚持在判决书中明确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都有探望权和协助义务,禁止探望孩子的约定无效。处理好探望权问题是伦理和文明的体现。离婚后应从有利于孩子发展的角度重新协商探望方式。
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行为不能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同时,还应尽量减少对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家庭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若双方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时间。原则上探望会安排在周末,由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子女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周日下午再负责送回。
值得提醒的是,现在很多法官都不愿意将探望权在判决书中明确,以避免日后执行可能面临的困境。
从维护子女及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为避免今后实际履行当中发生矛盾,离婚双方当事人最好是坚持让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探望的时间及方式予以明确。
种原因禁止探望孩子,妈妈也是可以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亲情是人的天性,呵护亲情,保护基于亲情的权利,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父母能否顺利地探望子女,既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随着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探望权的界定不再单独以子女为本位,而是充分地兼顾了父母的利益。但是不能顾了一方的利益,而剥夺另一方的利益。所以说,能否处理好探望权这个问题,是伦理价值的体现,也是人类文明的体现。
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一方不得探望孩子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夫妻双方应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重新协商探望的方式。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延伸阅读
结语:维护子女最佳利益,保障离异双方重新组建家庭的和谐,探望权的行使应遵循一定原则。法院通常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时间,周末为首选,由探望人自行接送孩子。然而,为避免执行困境,离婚双方应坚持在判决书中明确探望时间和方式。探望权的界定需兼顾父母利益,保护亲情及基于亲情的权利。婚后离异,父母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不直接抚养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约定不得探望孩子的无效,应从有利于孩子发展的角度重新协商探望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应中止,待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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