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答

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操作流程?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的内容: 一是行政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是什么?

1、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附后)。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2、申请方式

(1)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也可下载《申请表》进行填写,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部门提效书面申请。本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县政府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哪些政府信息不能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两种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两种方式是:

(1)依职权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依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是: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

(1)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2)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

(1)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2)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

(1)指人人具有平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2)平等原则得到落实,需要平等原则的程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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